2005年12月2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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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揭骗被诉侵权 法院支持新闻监督
华建文 小晨

  苏州电视台“法眼天下”栏目因提醒消费者电子节电器存在骗局,而被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12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厂方诉讼请求。
    2005年7月9日,苏州电视台在其电视栏目“法眼天下”因对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J.S.D单相电子节电器广告中“节电风暴”、“节省电25%-35%”等用语产生怀疑,从而走访了苏州大学专业教授及苏州电子产品检测所的专业人员,在最后评论中告诫、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警惕“骗局”。该节目重复播出了四次。
    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是一家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独立法人企业,目前已有十三项专利产品获得国家授权。其中单相电子节电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22日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3103066.1,该产品进入市场已三年多的时间,得到广大用户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2005年7月7-9日,被告在其社会经济频道“法眼天下”栏目,连续四次对原告所生产的“极省电J.S.D”单相电子节电器产品进行了严重失实的报道,报道中引用苏州大学所谓专家的个人评述及苏州电子产品检验所的不正确检测,对原告“极省电”单相电子节电器作出不节电的报道,并使用“骗局”这样带有抵毁性、攻击性的词汇。该节目的播放,对系列节电产品在苏州及周边地区的经营销售带来毁灭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企业信誉和市场形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其电视媒体的同一栏目、同一时段连续四次就其不实报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要求电视台赔偿因其不实报道造成的损失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从本案分析,厂方在苏州销售的是“极省电J.S.D安全电子节电器”,与其提供法庭的证据存在前后矛盾。电视台因对产品广告产生怀疑,在报道中通过专家和电子产品检测人员的意见,以帮助消费者提高对产品及产品广告的辨别能力,其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应当认定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